幻灯二

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岛市义务教育(慧成长教育厉害了word青岛教育!全国首部以学校主体的政府规章《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》出炉啦)

2017年2月24日上午,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,就《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》进行了解读。

一、明确学校章程与职责

《办法》积极推动学校办学主体地位的落实,规定中小学校管理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,建设依法办学、自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、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;凸显章程作用,学校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依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;积极推动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,依据《教育法》相关规定,明确了学校在课程实施、招生及学生管理、教师选聘与管理、经费管理和对外合作等方面职责和有关权限运行的基本原则。

二、明确学校内部治理结构

《办法》积极推动多元治理机制建设,围绕各治理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,进一步明确了校长负责制、校长办公会、校务委员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学生会、学术委员会、家长委员会等的关系和职责。《办法》规定,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、教师、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,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、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,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,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;学校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,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,评定教育、教学、科研成果,评议教师学术水平等,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和教师专业提升;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,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,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。

三、明确督导与考核评价

《办法》立足于构建多元评价机制,激发学校办学活力,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,围绕学校、学生、教师等被评价主体,构建了多维度评价体系。建立学校自评、政府督导、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评价机制,规定市、区(市)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;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社会组织对中小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;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为依据,每学年对学校办学质量开展1次全面自评;构建多元、开放、科学、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,对学生品德、学业、身心发展、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,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;建立学校、教师、学生、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,对教师的职业道德、职业能力、育人效果、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。

四、明确发展保障机制

《办法》规范了学校规划建设、经费与编制、校园安全联动机制和评比检查等,保障学校发展。《办法》规定市、有关区(市)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、规划等部门,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;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、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区域学校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评估。围绕保障学校经费和教师需求,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、财政等部门每3年核定1次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总量,并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行动态调整;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公用经费定期增长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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