幻灯二

辽宁省教育厅于磊(教育局长艳遇成长史辽宁一教育局副局长应磊发展女下属当情人!曾因嫌弃1000元红包太少而生气!提价到2万,最终双双获刑)

来源:社会内参

清心为治本,直道是身谋。

身为国家公职人员,必须要明白,自己身上所担负的责任。国家与人民赋予权力,就是为了让官员为国为民做实事,而不是让其公器私用,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。

2020年11月25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。

据悉,应磊,今年43岁,原辽宁阜新细河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副局长。王莹莹,今年35岁,原细河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学前科科长。2017年8月,应磊与王莹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。而这两人的共同受贿行为,均在这以后发生。

2020年7月29日,阜新市细河法院对两人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判决。

据审理,在2014年9月开始,直至2019年7月,应磊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,为多家公司与个人提供“帮助”,非法收受了贿金63000元。

在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,应磊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,指使王莹莹利用权力,为卞某等人在筹建幼儿园等方面提供帮助,两人共同索取、收受贿金106000元。

在判决书中还披露,应磊曾让王莹莹帮助徐某更换幼儿园法人。但是,徐某的小规模幼儿园按照规定是不能变更法人的。

2018年3月9日,徐某将相关证件与1000元好处费交给王莹莹。随后,王莹莹告知应磊。应磊生气地向徐某打去电话,责问徐某是不是不知道变更法人需要多少钱。徐某表示不知道,随后联系介绍人,介绍人告诉徐某,这一变更要向应磊送去2万元的好处费。随后徐某再次转去2万元好处费,一个多月后,王莹莹告知徐某,法人已经变更。而这,仅是两人受贿案件中的其中一起。

经法院一审判定,应磊犯下受贿罪,判处1年3个月有期徒刑,罚款10万元。王莹莹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罚款10万元。

随后,应磊提出上诉。经二审法院审理,一审合理合法,量刑适当,对上诉予以驳回,维持原判。

作者:董烨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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