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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利川法院电话(成长教育任法院新闻|依法带娃,护“未”成长——利川市法院发出首份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》)

2022年1月1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

正式实施

“家事”上升为“国事”

一直以来,利川市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,积极发挥审判职能,切实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,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“全国青少年维权岗”荣誉称号。4月12日,汪营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,向原、被告发出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实施以来的利川首份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》。

案情简介

余某某与沈某某婚后生育两个子女(均未成年)。2022年3月23日,余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与沈某某各抚养一个孩子。庭审中,承办法官询问两个孩子意见,得知在生活中余某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,两个孩子与其感情不深,不愿意随其生活。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,双方表示尊重孩子意愿,对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,两个小孩由沈某某抚养。

对余某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行为,承办法官当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,向双方发出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》,明确无论婚姻状况如何,都应认真履行监护、管教责任,以实际行动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。

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

家庭教育,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,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、身体素质、生活技能、文化修养、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、引导和影响。

该法第十四条规定: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、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,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,用正确思想、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、品行和习惯。”

第十七条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,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、心理、智力发展状况。”

第二十条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,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,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。”

原标题:《法院新闻|依法带娃,护“未”成长——利川市法院发出首份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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